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潘建中与太和县芯蕊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中,太和县芯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潘建中,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太和县芯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中与被告太和县芯蕊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