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程瑞杰与乐亭县乡之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杰,乐亭县乡之味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程瑞杰,男,1964年4月生,汉族,专业干部,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乡之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经理。住所地: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杰与被告乐亭县乡之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瑞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瑞杰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吕晓颖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