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