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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