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诉杨玉霞、葛永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杨玉霞,葛永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771号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联宽,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霞,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葛永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霞、葛永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满良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