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981号罪犯夏某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8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824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夏某某系累犯,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