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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执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季云龙与王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云龙,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4742号申请执行人季云龙。被执行人王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云龙与被执行人王璐(2014)蓟民二初字第1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