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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钟慧琼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门市蓬江区爱侣成人用品店经营者,住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2014年7月7日因本案被拘传,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4)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区天龙二街22座2号101经营爱侣成人用品店内销售“A级伟哥”、“二十六味速效帝皇丸”、“A9生精片”等性用药品。同年7月7日,民警在被告人钟某某经营的上述成人用品店内查获:二十六味速效帝皇丸1盒共25丸,A级伟哥2盒共4粒,A9生精片3盒共3粒,野生黑蚂蚁1盒共10粒,每粒坚2盒共2粒,德国黑鹰5盒共5粒,一片大好1盒共1粒。经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七种产品均以假药论处。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爱侣成人用品店内销售“A级伟哥”等产品。2014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该店缴获2盒共4粒“A级伟哥”、1盒共25粒“二十六味速效帝皇丸”、3盒共3粒“A9生精片”、1盒共10粒“野生黑蚂蚁”、2盒共2粒“每粒坚”、5盒共5粒“德国黑鹰”、1盒共1粒“一片大好”,并于当日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后经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缴获的产品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扣押材料;认定意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禁止被告人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夏月笑人民陪审员  区彩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