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重庆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冬,吴振刚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西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何静涛,王冬,吴振刚,张涵浩,庄元胜,张铁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西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建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何静涛。原审被告:王冬。原审被告:吴振刚。原审被告:张涵浩。原审被告:庄元胜。原审被告:张铁成。上诉人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西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静涛、王冬、吴振刚、张涵浩、庄元胜、张铁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碧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强代理审判员 谭 铮代理审判员 冯衍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