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365号原告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法定代表人方成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奇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10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由于被告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已经于2016年2月1日归还全部欠款,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一十八元由原告江苏华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