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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顺昌、王咏梅等与余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蔡顺昌,英山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王咏梅,英山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明棠,英山县石头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余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龙,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龙定云,英山县生资公司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明棠,英山县石头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蔡顺昌、王咏梅为与被上诉人余丽,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龙定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英山县人民法院(2009)英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咏梅及其与龙定云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棠,被上诉人余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英山县人民法院(2009)英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发回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