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呼春生与被告樊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春生,樊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呼春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延川镇村民。被告樊文智,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贾家坪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呼春生诉樊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春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有原告呼春生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