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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呼春生与被告樊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春生,樊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呼春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延川镇村民。被告樊文智,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贾家坪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呼春生诉樊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春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有原告呼春生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