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来宝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宝,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来宝。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宝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来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