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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来宝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宝,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来宝。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宝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来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