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少洪与李树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洪、邱兆英,刘树文、王焕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浑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洪、邱兆英被执行人刘树文、王焕兰、刘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少洪、邱兆英与被执行人刘树文、王焕兰、刘刚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对(2009)八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八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