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少洪与李树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洪、邱兆英,刘树文、王焕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浑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洪、邱兆英被执行人刘树文、王焕兰、刘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少洪、邱兆英与被执行人刘树文、王焕兰、刘刚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对(2009)八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八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