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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宇兴与杨万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兴,杨万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陈宇兴,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995。被告:杨万辉,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619。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毛育军。原告陈宇兴诉被告杨万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谢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职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