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包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贵彬,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于贵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接到其大学同学隋某某(已判刑)的电话,称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请求邓某某帮忙顶替。邓某某随即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18号门前事故现场,对处理事故的公安民警谎称交通事故是其驾驶车辆造成。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4日将邓某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已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云亮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