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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易触达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触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易触达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触实业有限公司,严洪波,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1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会主席。被执行人易触达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严彦,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易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严洪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严洪波,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严彦,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住上海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标的:2,203,486.09元。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易触达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触实业有限公司、严洪波、严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986,340.74元、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45.3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上海市石龙路XXX弄XXX-号北夹04室地址,称被执行人上海易触实业有限公司、易触达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上址经营。本院现场察看,被执行人已经搬离,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严洪波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屋,但均与案外人共某。本院对上址202室房屋首先查封,对203室房屋轮候查封,查封日期自2015年2月11日~2017年2月10日。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严彦名下有上海市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与案外人共某房屋,该房屋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登上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名下的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两家被执行人公司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严洪波、严彦名下房产系共某,且被其他法院依法首先查封,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查实、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执字第4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乔宇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缪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