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林,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有审判员杨涛独任审判。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