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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曦与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曦,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4-2号原告:徐曦,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庆,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曦诉被告马鞍山市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徐曦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