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赛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赛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310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欧,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杨赛华,女,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赛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赛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赛华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