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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小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符某某利用在本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做家政钟点工之机,多次窃得被害人颜某放在家中橱柜内的欧舒丹乳木果丰凝润手霜(150ml)一支、资生堂红色蜜露(200ml)一瓶、娇兰水合青春保湿眼部精华露(15ml)一瓶及水合日霜SPF10(30ml)一瓶、水合青春保湿水(150ml)一瓶及欧莱雅全日保湿水一瓶,上述部分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40元。同年11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并在其暂住地查获了赃物。后因需对赃物进行鉴定,民警遂让符先行离去。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符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至指定地点投案。到案后,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娇兰有限公司(法国)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普罗旺斯欧舒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