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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月海、王立波与王立波、吴波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海,王立波,吴波海,王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李月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岩,东营河口新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波,男,汉族。被告吴波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海与被告王立波、吴波海、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李月海负担。审 判 长  于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佟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