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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茹洋龙与嵊州市多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洋龙,嵊州市多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245号原告:茹洋龙,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夏雨。被告:嵊州市多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洋龙与被告嵊州市多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洋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洋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茹洋龙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