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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守成诉艾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艾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建飞,男,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委托代理人杨军,男,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申爱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