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守成诉艾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艾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建飞,男,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委托代理人杨军,男,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申爱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