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啸与被执行人刘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啸,刘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曹啸,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桐宇,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曹啸与被执行人刘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桐宇给付原告曹啸400000元,并自2012年8月2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