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唐立红与童建、孙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红,童建,孙永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唐立红。委托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建。被告:孙永根。原告唐立红与被告童建、孙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立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建、孙永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立红诉称:2014年8月26日,被告童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由其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承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及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上述借款、利息等由被告孙永根担保,并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童建归还借款2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计9333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童建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等计16000元;三、被告孙永根对上述借款、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孙永根对被告童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童建、孙永根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立红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童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孙永根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童建、孙永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评判如下: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并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童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童建向唐立红借人民币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此借款由保证人孙永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额收到)”等内容。同时,保证人孙永根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现原告以被告童建未能归还借款,保证人孙永根未能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唐立红与被告童建的民间借贷关系、与被告孙永根的保证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借条未载明借款归还时间,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唐立红起诉要求被告童建归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借条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该计息方式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永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担保方式系连带保证责任,鉴于双方对担保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孙永根承担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在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要求保证人被告孙永根在被告童建未能履行还本义务的情况下按照连带保证方式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建、孙永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立红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永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童建负担,被告孙永根负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