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杜天课诉高海琴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天课,高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杜天课。被执行人高海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杜天课诉高海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58.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 雯代执行员 郭伟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