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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杜天课诉高海琴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天课,高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杜天课。被执行人高海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杜天课诉高海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58.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 雯代执行员  郭伟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