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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正元与武加祥、明光市明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元,武加祥,明光市明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322号原告:许正元,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张仲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加祥,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被告:明光市明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阚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元诉被告武加祥、明光市明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正元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明光市明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正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元撤回对被告明光市明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