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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一与被申请人张某二、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一,张某二,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张某一,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筠泉路。被申请人张某二,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暂租住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后面。被申请人周某,女,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暂租住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后面。申请人张某一与被申请人张某二、周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某一于2015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二、周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二、周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