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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云英与唐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英,唐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王云英,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伟,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玉泉,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全民,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云英与被告唐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