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云英与唐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英,唐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王云英,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伟,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玉泉,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全民,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云英与被告唐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