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敏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刘敏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敏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