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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商俊林与肖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商俊林,男,汉族,居民。被告:肖春福,男,汉族,农民。原告商俊林诉被告肖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商俊林提供被告肖春福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俊林对被告肖春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可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