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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某整与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整,周某元,周坤某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8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整,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周某元,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被告人周坤某,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整与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整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跃成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