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迪平与浦城县红发新型墙材厂、吴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平,浦城县红发新型墙材厂,吴运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吴迪平,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浦城县红发新型墙材厂,住所地:浦城县。负责人吴运南,厂长。被告吴运南,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平与被告浦城县红发新型墙材厂、吴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迪平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