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建昌与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昌,彭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55号原告:曹建昌,男,生于1964年9月20日,汉族,经商。被告:彭云飞,又名彭某,男,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昌诉被告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云飞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彭云飞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