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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百家女与张爱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甲以两人愿意和好,不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卢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