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粉侠申请执行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粉侠,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王粉侠,女,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国俊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决字(2013)第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粉侠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王粉侠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08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粉侠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该协议与法不悖,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决字(2013)第5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