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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催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东旺纺织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东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催字第175号申请人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九奔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XX香,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南通开发区东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景花园64幢205室。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314000512681840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鹏厚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南鹏机械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通开发区东旺纺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代理审判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