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积义与被申请人叶良飞、张柳华、三明鸿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积义,叶良飞,张柳华,三明鸿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张积义,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叶良飞,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柳华,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三明鸿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良建,总经理。申请人张积义因与被申请人叶良飞、张柳华、三明鸿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良飞、张柳华、三明鸿华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叶良飞、张柳华、三明鸿华工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三明顺民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积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良飞、张柳华、三明鸿华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积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