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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行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清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清华,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行终字第1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冰,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洪兴,男,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清华。委托代理人乔传福,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国,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磊,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京,男,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清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商丘市人社局)因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清华、商丘市人社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清华、商丘市人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清华、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清华和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负担12.5元。审 判 长 何 彬审 判 员 牛 杰代理审判员 宋 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