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于2014年12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自有房屋卖给了方某某,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证交给了方某某。方某某没有居住此房。2014年4月,被害人邢某某听说刘某某有房出售,遂联系刘某某,刘某某见又有人想买房,产生骗点钱花的想法,并伪造该房的房产证,以10000元的价格又将此房卖给邢某某。2014年4月20日邢某某交付了4000元定金,2014年4月29日,刘某某与邢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邢某某又付给了刘某某4000元钱,2014年5月1日,邢某某将余款2000元付给刘某某时刘某某以该房无水井为由少收500元,实际收邢某某1500元,刘某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邢某某。邢某某付款后搬进此房居住。方某某发现后找到邢某某并说明此房已卖给自己。二人各持房产证到太平川房管所,经鉴定,邢某某所持房产证系伪造。刘某某骗得邢某某人民币9500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输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自有房屋卖给了方某某,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证交给了方某某。方某某没有居住此房。2014年4月,被害人邢某某听说刘某某有房出售,遂联系刘某某,刘某某见又有人想买房,产生骗点钱花的想法,并伪造该房的房产证,以10000元的价格又将此房卖给邢某某。2014年4月20日邢某某交付了4000元定金,2014年4月29日,刘某某与邢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邢某某又付给了刘某某4000元钱,2014年5月1日,邢某某将余款2000元付给刘某某时刘某某以该房无水井为由少收500元,实际收邢某某1500元,刘某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邢某某。邢某某付款后搬进此房居住。方某某发现后找到邢某某并说明此房已卖给自己。二人各持房产证到太平川房管所,经鉴定,邢某某所持房产证系伪造。刘某某骗得邢某某人民币9500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输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份,有一个叫邢某某的女的给他打电话说要买房子,他当时房子已经卖给方某某了,但听说邢某某要买房子就想把房子再卖一次,等收到钱,就去长春找个地方干活,以后不回长岭了,邢某某也拿他没着。他想邢某某肯定得看房产证,他就花180元钱造个假房产证。之后他联系邢某某看房子,邢某某相中后,谈好价格10000元,邢某某先交4000元定金,过几天签合同时邢某某又给4000元钱,过几天,他把房产证交给邢某某,邢某某又给他1500元钱,因为没有水井少收500元。之后他到长春一烧烤店打工,一直到被警察抓获。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份,她花9500元钱买了刘某某的房子,当时刘某某给他一个房产证,但没办过户手续她就搬进刘某某的房子了。2014年5月13日,一个叫方某某的男子到她家说刘某某于2013年年末就把房子卖给他了,还拿出房产证,他们共同到太平川镇房产所,房产所人告诉她的房产证是假的,方某某的房产证是真的,她才知道被刘某某骗了,就报案了。3、证人方某某证实,他和刘某某是朋友,刘某某经常在他那借钱,2013年12月一天,刘某某要把房子卖给他,去掉以前欠他的,他再给刘某某15000元钱。他把钱给了刘某某,双方签订了合同,他找刘某某过户,刘某某关机,他去刘某某邻居家打听,才知道又把房子卖给别人了。4、证人赵某甲证实,她和刘某某是邻居,2014年4月,邢某某去她家说要租房子,她说刘某某家要卖房子。邢某某和刘某某在她家签订的合同,房价谈到10000元,邢某某分三次付给刘某某9500元钱,因为没井少给500元钱,刘某某给邢某某一个房产证。5、证人高洪艳证实,方某某是她儿子,去年冬天,方某某对她说他朋友刘某某欠他一万多元钱还不上,他朋友想卖房子,不如把房子买下来。她说行,最后以28000元价格把房子买下来,方某某给了150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后来听说刘某某又把房子卖给别人了。6、证人赵某乙证实,她是太平川房产所职工,2014年5月份一男一女都拿房产证让她们辨别真伪,经鉴定,那个女的拿的房产证是假的。7、提取笔录,在太平川房产所提取所扣押的假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收据。8、户籍证明,刘某某1985年9月26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返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通过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无再犯的危险,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柏林审 判 员 杨 丹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