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鹏飞与被告奚XX、陶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飞,奚XX,陶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朱鹏飞。被告:奚XX。被告:陶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鹏飞与被告奚XX、陶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鹏飞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奚XX所有的牌号为皖E/E96**小轿车一辆,并已以其妻子张荣芳所有的位于姑孰镇金汇康郡花园16栋401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奚XX所有的牌号为皖E/E96**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查封期间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查封期间车辆由奚XX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