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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安兵与被申请人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安兵,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陈安兵。被申请人路权。申请人陈安兵因与被申请人路权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路权在本院案款35000元(路权与魏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5)新马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安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路权在新沂市人民法院案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