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珍、李红、李德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珍,李红,李德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确字第3号申请人李德珍,女,汉族,1949年7月18日生。申请人李红,女,汉族,1951年12月13日生。申请人李德宁,女,汉族,1958年9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莫来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莫燕雯,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申请人李德珍、李红、李德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李德珍、李红、李德宁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来意、莫燕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俩人分别于X年1月26日和X年5月1日病故。两被继承人生前共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长女李德珍,二女儿李红及小女儿李德宁。两被继承人共同拥有坐落于本市鼓楼区渊声巷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渊声巷房屋)一套。2015年2月11日,三位申请人在本市鼓楼区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董顺林主持下共同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1、李红放弃渊声巷房屋的继承权;2、该房屋由李德珍、李德宁共同继承,各占50%的份额,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该房屋由李德珍居住,其每月向李德宁支付房屋租金1000元,租期一年(自2015年2月11日始至2016年2月10日止),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4、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每月2000元违约金,守约方可持本协议书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三位申请人已对遗产的分割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鼓湖调(2015)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 判 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叶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