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在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2014年2月28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8,131.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该人一直不予归还欠款。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在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2014年2月28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8,131.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该人一直不予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到案经过、透支明细表、户籍证明、银行催收记录、银行卡复印件、王某某办理信用卡的相关手续及证件、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李丹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若愚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17日,地点:朝阳区分局,讯问人:吴刚、李彤,摘自侦查卷P4-8)证实:其信用卡诈骗的原因及经过。:我来投案自首。我名下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了。我是2013年5月9日办理的信用卡。是在朝阳区西安大路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办理的信用卡。授信额度是2万元人民币。到目前,透支18,131.00元本金。透支的钱用于吃喝了。最后一次还款是2014年2月25日。我收到过银行多次催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没有能力归还银行欠款。2、书证P12银行报案材料P15-17透支明细表P1-3受案登记、到案经过P23-24户籍证明P8报案材料:银行是2012年4月9日报案。P25银行卡复印件;P13-14王某某办理信用卡的相关手续及证件。P18-22银行催收记录P26户籍证明。七、对犯罪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论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恶意的行为。经审查,侦查活动合法,无漏罪及需要追诉的情况。八、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1、审查结论对犯罪主体的分析:本案中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王某某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对犯罪客体的分析:信用卡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公有财产所有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恶意透支手段侵犯了公有财产所有权;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对犯罪客观方面的分析: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恶意透支手段,其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有财产损失。2、处理意见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自首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承办人刘海春2014年11月1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