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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龙松与邓应明、刘春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松,邓应明,刘春杏,福清金润燃料油有限公司,福州金润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景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8号原告林龙松,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炳庚、刘君,均系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应明,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告刘春杏,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清金润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段传建。被告福州金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被告福州市景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松诉被告邓应明、被告刘春杏、被告福清金润燃料油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金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景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应明、被告刘春杏、被告福清金润燃料油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金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景润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五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98万元人民币,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邓应明、被告刘春杏、被告福清金润燃料油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金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景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陈诚元人民陪审员  李振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