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6号原告:潘某。被告:单某。原告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欢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