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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2号原告: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吴善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善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凤凰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