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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永江与刘金莲、许进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江,刘金莲,许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江,农民。被执行人:刘金莲,农民。被执行人:许进芳,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永江与被执行人刘金莲、许进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唐民再终字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费500元。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唐民再终字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