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确认批复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39号原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长胜,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4号甲。法定代表人:程晓龙,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刁晨航,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确认批复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继东代理审判员 白凤岐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舒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