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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仕华与谢耿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华,谢X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56号原告:张X华,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A)。委托代理人:陈X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X元,住广东省大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华诉被告谢X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张X华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傅艳琼人民陪审员  丘德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健华 搜索“”